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,保障学术民主、学术自由,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《湖北理工学院章程》《湖北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,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,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。
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,尊重学术自由、学术平等,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,提高学术质量;应当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地履行职责,保障教师、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,促进学校科学发展。
第二章 组织原则
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院的最高学术机构,其委员由院各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。
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选举产生,自然补缺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则由各系组织推荐,选举产生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,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。
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学术造诣高、治学严谨,学术道德高尚;
(二)熟悉本人所在学科、专业的学术状况;
(三)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;
(四)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,身体健康,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。
(五)本人愿意热情为学术委员会工作,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。
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共15人,设主任1名,学术委员会秘书1名,学术委员会挂靠艺术学院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是:
1、审议学院学科、专业的设置方案;
2、审议学院科学研究项目中的款项;
3、审议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;
4、审议学院科技发展规划;
5、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、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。
6、负责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、教学评价工作。;
7、审议申请享受专家、政府津贴人员、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学术资格;
8、审议晋升高级职称人员的学术资格;评审推荐本单位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。
9、完成院长提交审议的有关事项以及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。
第四章 工作规则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工作规则是:
1、公正廉明,讲究科学,实事求是;
2、需表决的议题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;
3、每次会议到会委员达三分之二方可开会;
4、各级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学术民主,重要决议事项采取“票决制”。
5、所议事项的最终意见由主任审核签字后,书面报告给党委和院长;
6、委员会有责任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保密。
第五章 其 他
第十条 本章程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。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列席教代会。
第十二条 委员无故累计三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;
第十三条 委员违反议事规程或违反科技人员职业道德的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劝退。
艺术学院
2018年6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