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理工学院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
作者:时间:2018-12-14点击数: 审核人: 编辑:燕
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,保障学术民主、学术自由,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《湖北理工学院章程》《湖北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,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,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。
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,尊重学术自由、学术平等,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,提高学术质量;应当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地履行职责,保障教师、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,促进学校科学发展。

第二章 组织原则

院学术委员会是院的最高学术机构,其委员由院各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。

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选举产生,自然补缺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则由各系组织推荐,选举产生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,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。

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   (一)学术造诣高、治学严谨,学术道德高尚;
   (二)熟悉本人所在学科、专业的学术状况;
   (三)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;
   (四)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,身体健康,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。
   (五)本人愿意热情为学术委员会工作,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。

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共15人,设主任1名,学术委员会秘书1名,学术委员会挂靠艺术学院。

第三章  工作职责

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是:

1、审议学院学科、专业的设置方案;

2、审议学院科学研究项目中的款项;

3、审议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;

4、审议学院科技发展规划;

5、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、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。

6、负责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、教学评价工作。;

7、审议申请享受专家、政府津贴人员、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学术资格;

8、审议晋升高级职称人员的学术资格;评审推荐本单位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。

9、完成院长提交审议的有关事项以及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。

工作规则

学术委员会议事工作规则是:

1、公正廉明,讲究科学,实事求是;

2、需表决的议题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;

3、每次会议到会委员达三分之二方可开会;

4、各级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学术民主,重要决议事项采取“票决制”。

5、所议事项的最终意见由主任审核签字后,书面报告给党委和院长;

6、委员会有责任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保密。

 

本章程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。

十一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列席教代会。

十二 委员无故累计三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;

第十 委员违反议事规程或违反科技人员职业道德的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劝退。

 

 

  艺术学院

2018615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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